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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利用原宅基地翻建住房审批暂行

2024-02-26 新闻来源:欧洲杯直播吧_欧洲杯录像回放_免费欧洲杯直播无插件 围观: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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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随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的公布,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市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的通知》(济编办发〔2020〕60号),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出了新规定。且随着土地确权、房屋管理、拆违拆临、保护土地资源趋严,规范农村房屋翻建的审批与管理尤为重要。

二、政策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调整市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的通知》(济编办发〔2020〕60号)。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尊重南部山区农民房屋翻建需求和实际情况,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房屋翻建工作中的职责和范围,规范房屋翻建流程,出台该《暂行规定》。

四、重要举措

1.《暂行规定》制定过程

我局起草《暂定规定》后,充分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管委会领导和主任办公会、管委会相关办局、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组织召开座谈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作出是否采纳的相关意见。

2020年9月29日,南部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向我局函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通知书》(济南山法审字(2020)1号),针对《暂行规定》提出审查意见。2020年10月10日,我局在之前基础上,组织双方相关人员及法律顾问就上述审查意见进行集中研讨,就该《暂行规定》的文件名称、审批内容、审批流程等方面再次进行细化、规范。

2.《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翻建的农村村民在房屋翻建工作中的职责;第二章是房屋翻建的申请和审批,主要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翻建住宅房屋的面积要求、农村村申请房屋翻建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及针对南部山区管理管委会“南控”的特定程序以及不予审核批准翻建的禁止性事项等内容;第三章是监督管理,主要对房屋翻建管理与审批工作从房屋翻建批后公示制度、三到场”要求、谁审批谁负责谁动态巡查等方面做出要求,对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房屋翻建许可但尚未进行建设的情形做出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主要对房屋翻建进行检查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从事房屋翻建相关工作做出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第五章是附则,结合南部山区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有效期,主要是对本《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及以往相关文件的废止做出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管委会生态保护局(农业农村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含高而、锦绣川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房屋翻建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确保各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南部山区实际,我局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技术要求,力求《暂行规定》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房屋翻建的监督管理

实行房屋翻建批后公示制度,房屋翻建批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农村村民房屋翻建,实行挂牌建设制度,建设期间未挂牌的按私自建房处理,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应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工并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继续建设。

实行房屋翻建全过程严格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收到房屋翻建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房屋翻建用地范围。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

(三)农村村民应当在翻建完工后通知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农村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翻建,并出具农村房屋翻建验收意见。

(四)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房屋翻建监管责任人员及其责任,监管责任人员要严格落实“三到场”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消除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六)农村村民在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房屋翻建许可但尚未进行建设的,应按本暂行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依法申请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批准准予翻建的,需在两年内实施翻建完成,逾期需重新申请。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房屋翻建工作

(一)实行房屋翻建审批抽查制度,对房屋翻建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局依法负责房屋翻建的管理工作,规划发展局、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据部门职责、结合街道办事处报备的准予房屋翻建信息,根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或各自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二)经查发现农村村民房屋翻建与准予翻建信息不一致,超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层高层数等规定的,实行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局、规划发展局、综合管理执法局应严格履行房屋翻建与建房规划管理相关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翻建住宅、非法转让房屋翻建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翻建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局、规划发展局、综合管理执法局做好配合工作;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房屋翻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七、针对农村村民住房翻建工作推进及意见

为保障《暂行规定》制定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解决南部山区在房屋翻建工作的现实困难,建议同时落实以下工作,以预防法律风险:一是建议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完善审批批复的具体程序及内容,并尽快做好审批批复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的衔接工作,二是建议各街道办事处尽快落实初步审核与二次批复两者在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区别及两次程序的有效衔接工作;三是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尽快解决存在的现实困难及历史遗留问题。

八、解读机构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九、联系人

胡登国 0531--881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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